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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南交流道特定區都市計畫區結案歸檔

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案件編號:P030320005

基本資訊

案件類型特定區計畫
案件位階主要計畫通檢
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
承辦人員—
公告文號府城都一字第1083605350B號
公告日期108年7月1日
核定日期108年6月28日
發布實施日期1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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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明細(22)

第 2-1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公園用地(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1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園道用地(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1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乙種工業區(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1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乙種工業區(附二)

附帶條件

  1. 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改採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回饋完成後,使得發照建築。
  2. 本案自願捐獻代金比例為申請開發建築基地面積之30%土地乘以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第 2-1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加油站專用區(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1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1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產業專用區(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2 項

變更前貨物轉運中心區
變更後產業專用區(附二)

附帶條件

  1. 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改採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回饋完成後,使得發照建築。
  2. 本案自願捐獻代金比例為申請開發建築基地面積之30%土地乘以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第 2-2 項

變更前貨物轉運中心區
變更後公園用地(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2 項

變更前貨物轉運中心區
變更後園道用地(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2 項

變更前貨物轉運中心區
變更後第一種殯葬專用區

第 2-2 項

變更前貨物轉運中心區
變更後第二種殯葬專用區

第 2-2 項

變更前貨物轉運中心區
變更後產業專用區(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2 項

變更前貨物轉運中心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3 項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公園用地(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6 項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宗教專用區(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7 項

變更前宗教專用區
變更後公園用地(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8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產業專用區(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8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公園用地(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8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乙種工業區(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第 2-8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乙種工業區(附二)

附帶條件

  1. 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改採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回饋完成後,使得發照建築。
  2. 本案自願捐獻代金比例為申請開發建築基地面積之30%土地乘以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第 2-8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加油站專用區(附四)

附帶條件

  1. 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 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 年9 月30 日第836 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3. 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 年2 月14 日第894 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9 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再藉任何理由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4. 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2)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過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即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