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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南交流道特定區都市計畫區結案歸檔

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案件編號:P030320004

基本資訊

案件類型特定區計畫
案件位階主要計畫通檢
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
承辦人員—
公告文號府工都字第9214300485號
公告日期92年8月7日
核定日期92年7月25日
發布實施日期9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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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明細(20)

第 2-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機關用地

第 3-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自來水事業用地

第 4-0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新劃設之二條12公尺寬之計畫道路用地權屬為私有者部分,由地主無償捐贈提供登記為縣政府或鎮公所所有後,使得核發建築執照,否則維持原計畫。
  2. 區內若無公共下水道系統可供接用,或雖有公共下水道系統但其設置容量無法收集處理因基地開發所產生之汙水量者,應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及管理組織,並應採用雨水與汙水分流方式處理,其經處理之汙水應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第 4-0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乙種工業區

附帶條件

  1. 新劃設之二條12公尺寬之計畫道路用地權屬為私有者部分,由地主無償捐贈提供登記為縣政府或鎮公所所有後,使得核發建築執照,否則維持原計畫。
  2. 區內若無公共下水道系統可供接用,或雖有公共下水道系統但其設置容量無法收集處理因基地開發所產生之汙水量者,應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及管理組織,並應採用雨水與汙水分流方式處理,其經處理之汙水應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第 5-0 項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5-1 項

變更前住宅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5-2 項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汙水處理廠用地

第 6-0 項

變更前保存區
變更後宗教專用區

第 9-0 項

變更前汽車修護專用區
變更後乙種工業區

附帶條件

  1.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第 9-1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乙種工業區

附帶條件

  1.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第 9-2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
變更後乙種工業區

附帶條件

  1.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第 9-3 項

變更前汽車修護專用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第 9-4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第 9-5 項

變更前汽車修護專用區
變更後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1.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第 9-6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1.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第 9-7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
變更後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1.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第 9-8 項

變更前汽車修護專用區
變更後汙水處理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第 9-9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汙水處理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第 9-10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
變更後汙水處理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第 10-0 項

變更前
變更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