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返回查詢 案件類型特定區計畫
案件位階主要計畫通檢
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
承辦人員—
公告日期92年8月7日
核定日期92年7月25日
發布實施日期92年8月25日
附帶條件
- 新劃設之二條12公尺寬之計畫道路用地權屬為私有者部分,由地主無償捐贈提供登記為縣政府或鎮公所所有後,使得核發建築執照,否則維持原計畫。
- 區內若無公共下水道系統可供接用,或雖有公共下水道系統但其設置容量無法收集處理因基地開發所產生之汙水量者,應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及管理組織,並應採用雨水與汙水分流方式處理,其經處理之汙水應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附帶條件
- 新劃設之二條12公尺寬之計畫道路用地權屬為私有者部分,由地主無償捐贈提供登記為縣政府或鎮公所所有後,使得核發建築執照,否則維持原計畫。
- 區內若無公共下水道系統可供接用,或雖有公共下水道系統但其設置容量無法收集處理因基地開發所產生之汙水量者,應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及管理組織,並應採用雨水與汙水分流方式處理,其經處理之汙水應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附帶條件
-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 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