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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坑都市計畫區結案歸檔

變更古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

案件編號:P021420004

基本資訊

案件類型鄉街計畫
案件位階主要計畫通檢
主管機關—
承辦人員—
公告文號府城都一字第1083600648B號
公告日期108年1月23日
核定日期—
發布實施日期10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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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明細(34)

第 5-0 項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學校用地

第 6-0 項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公園用地(公五)

第 6-1 項

變更前墓地
變更後公園用地(公五)

第 6-2 項

變更前墓地
變更後農業區

第 7-0 項

變更前住宅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8-0 項

變更前加油站用地
變更後加油站專用區

第 9-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機四)
變更後自來水事業用地

第 10-0 項

變更前行水區
變更後溝渠用地

第 11-0 項

變更前電信事業用地
變更後第一類型電信專用區

第 12-0 項

變更前住宅區
變更後機關用地(機五)

第 12-1 項

變更前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變更後機關用地(機五)

第 12-2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機五)
變更後機關用地(機五)

第 13-0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
變更後農業區

第 13-1 項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公園用地

第 14-0 項

變更前批發市場用地
變更後產業專用區

附帶條件

  1. 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依法回饋留設變更範圍30%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為停車場用地,面積0.22公頃),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自願捐贈與地方政府。
  2. 應於本案報部核定前與縣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茲明確。

第 14-0 項

變更前批發市場用地
變更後停車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依法回饋留設變更範圍30%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為停車場用地,面積0.22公頃),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自願捐贈與地方政府。
  2. 應於本案報部核定前與縣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茲明確。

第 15-0 項

變更前保存區
變更後宗教專用區

第 16-0 項

變更前商業區
變更後住宅區

第 17-0 項

變更前行政區
變更後住宅區

附帶條件

  1. 涉及私有土地部分,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回饋35%公共設施用地。惟因現況已有依行政區申請合法建物,無法辦理重劃回饋公設土地,故改以繳交代金方式辦理。代金繳交方式為依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並於建照核發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代金繳納。
  2. 涉及國有土地部分,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回饋30%,得捐贈本計畫區內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回饋。

第 18-0 項

變更前住宅區
變更後機關用地(機二)

第 18-1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機二)
變更後機關用地(機二)

第 19-0 項

變更前住宅區(附)
變更後住宅區(一)(附4)

附帶條件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第 19-0 項

變更前
變更後公園用地(附4)

附帶條件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第 19-0 項

變更前住宅區(附)
變更後道路用地(附4)

附帶條件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第 19-1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附)
變更後住宅區(一)(附4)

附帶條件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第 19-1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附)
變更後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附4)

附帶條件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第 19-1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附)
變更後道路用地(附4)

附帶條件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第 19-1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附)
變更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4)

附帶條件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第 19-2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附)
變更後住宅區(一)(附4)

附帶條件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第 19-2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附)
變更後道路用地(附4)

附帶條件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第 19-3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19-4 項

變更前人行步道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附4)

附帶條件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第 19-4 項

變更前人行步道用地
變更後住宅區(一)(附4)

附帶條件

  1.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第 20-0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