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返回查詢 案件類型鄉街計畫
案件位階主要計畫通檢
主管機關—
承辦人員—
公告日期87年3月2日
核定日期87年2月5日
發布實施日期87年3月2日
附帶條件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使得發照建築。
附帶條件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使得發照建築。
附帶條件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使得發照建築。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機關用地(供聯合托兒所使用(機三))
變更前住宅區
變更後機關用地供鄉民代表會使用(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