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項變更前自來水事業用地變更後電信專用區附帶條件「自來水事業用地」類屬「機關用地」性質,其回饋標準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饋審議原則」之規定,由「機關用地」變更為「電信專用區」應回饋15%公共設施用地,擬以代金方式捐贈部分,其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