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住宅區
附帶條件
- 本案變更範圍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回饋比例規定如下:1.新湖段1044地號土地:依回饋審議原則第3條第2款規定,免予回饋。
- 新湖段1045-1地號土地:依回饋審議原則第2條規定,回饋比例為25%,採繳交代金方式辦理。
- 新湖段1043及1043-3地號土地: 依回饋審議原則第5條規定,同意以新湖段1043-1地號土地(4公尺人行步道)全部範圍為回饋範圍,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移轉與雲林縣政府。
案件編號:P021120004
備註缺計畫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