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返回查詢 案件類型鄉街計畫
案件位階主要計畫個變
主管機關—
承辦人員—
公告日期98年6月5日
核定日期98年5月19日
發布實施日期98年6月6日
附帶條件
- 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扣除捐贈土地後提供公平合理之公共設施,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上述提供之公共設施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部分。
附帶條件
- 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扣除捐贈土地後提供公平合理之公共設施,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上述提供之公共設施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部分。
附帶條件
- 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扣除捐贈土地後提供公平合理之公共設施,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上述提供之公共設施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部分。
附帶條件
- 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扣除捐贈土地後提供公平合理之公共設施,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上述提供之公共設施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部分。
附帶條件
- 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扣除捐贈土地後提供公平合理之公共設施,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上述提供之公共設施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部分。
附帶條件
- 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扣除捐贈土地後提供公平合理之公共設施,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上述提供之公共設施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部分。
附帶條件
- 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扣除捐贈土地後提供公平合理之公共設施,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上述提供之公共設施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