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項變更前公園用地變更後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可發照建築。公地部分一併變更住宅區,但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集中作公共設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