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返回查詢 案件類型市鎮計畫
案件位階主要計畫通檢
主管機關—
承辦人員—
公告日期94年7月7日
核定日期94年6月20日
發布實施日期94年7月11日
備註計畫圖無關防,待確認
變更前機關用地(鄰里性機關預定地)
變更後停車場用地
附帶條件
- 水源地文化專用區應至少留設0.5公頃停車空間。
- 水源地文化專用區區內任何建物之新建、整建及維護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許可。
附帶條件
- 水源地文化專用區應至少留設0.5公頃停車空間。
- 水源地文化專用區區內任何建物之新建、整建及維護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許可。
附帶條件
- 水源地文化專用區應至少留設0.5公頃停車空間。
- 水源地文化專用區區內任何建物之新建、整建及維護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許可。
附帶條件
- 水源地文化專用區應至少留設0.5公頃停車空間。
- 水源地文化專用區區內任何建物之新建、整建及維護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許可。
附帶條件
- 水源地文化專用區應至少留設0.5公頃停車空間。
- 水源地文化專用區區內任何建物之新建、整建及維護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許可。
附帶條件
- 為確保本區舊街屋風貌得以延續,固本區實施都市設計管制,其內容詳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相關規定。
附帶條件
- 為確保本區舊街屋風貌得以延續,固本區實施都市設計管制,其內容詳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相關規定。
附帶條件
- 無償提供變更總面積之30%為公共設施用地,供作停車場用地使用。
- 停車場用地編號為「停十二」。
附帶條件
- 無償提供變更總面積之30%為公共設施用地,供作停車場用地使用。
- 停車場用地編號為「停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