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返回查詢 案件類型市鎮計畫
案件位階主要計畫通檢
主管機關—
承辦人員—
公告日期86年8月29日
核定日期86年8月18日
發布實施日期86年9月1日
附帶條件
- 萬有紙廠土地配合新街大排整治計畫部分,萬有紙廠應無償提供溝渠用地。
附帶條件
- 汙水處理廠用地將來闢建時,其四周應保留十五公尺種植喬木作為隔離之用。
附帶條件
- 汙水處理廠用地將來闢建時,其四周應保留十五公尺種植喬木作為隔離之用。
附帶條件
- 本案應無償提供停車場、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等公共設施。
附帶條件
- 本案應無償提供停車場、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等公共設施。
附帶條件
- 本案應無償提供停車場、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等公共設施。
附帶條件
- 本案應無償提供停車場、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等公共設施。
附帶條件
- 變更範圍以北港段1296-30、1298-26、1298-87、及廟東段996地號(應扣除本表第十四案拓寬之道路用地)為準。
附帶條件
- 變更範圍以北港段1296-30、1298-26、1298-87、及廟東段996地號(應扣除本表第十四案拓寬之道路用地)為準。
附帶條件
- 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併同東側住宅區辦理細部計畫。
附帶條件
- 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併同東側住宅區辦理細部計畫。
附帶條件
- 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併同東側住宅區辦理細部計畫。
附帶條件
- 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併同東側住宅區辦理細部計畫。
附帶條件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 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住宅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每一住宅單元建地鄰接面前道路寬度不得小於8.5公尺。
附帶條件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 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住宅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每一住宅單元建地鄰接面前道路寬度不得小於8.5公尺。
附帶條件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 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住宅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每一住宅單元建地鄰接面前道路寬度不得小於8.5公尺。
附帶條件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 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住宅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每一住宅單元建地鄰接面前道路寬度不得小於8.5公尺。
附帶條件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 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住宅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每一住宅單元建地鄰接面前道路寬度不得小於8.5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