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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南都市計畫區結案歸檔

變更斗南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案件編號:P010520003

基本資訊

案件類型市鎮計畫
案件位階主要計畫通檢
主管機關—
承辦人員—
公告文號78府建都字第32260號
公告日期80年4月8日
核定日期80年3月12日
發布實施日期8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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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明細(14)

第 1-0 項

變更前停車場用地
變更後住宅區

附帶條件

  1.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 1-1 項

變更前停車場用地
變更後溝渠用地

附帶條件

  1.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 2-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機關用地(供水廠、衛生所及圖書館使用)

第 3-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商業區

附帶條件

  1.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 4-0 項

變更前文高
變更後農業區

第 5-0 項

變更前市場用地
變更後商業區

附帶條件

  1.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 6-0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
變更後公園用地

第 6-1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
變更後住宅區

第 7-0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
變更後住宅區

附帶條件

  1.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 8-0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
變更後住宅區

附帶條件

  1.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 10-0 項

變更前綠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10-1 項

變更前工業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10-2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工業區

第 11-0 項

變更前市場用地
變更後商業區

附帶條件

  1.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