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項變更前道路用地變更後道路用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計畫範圍面積之30%。
第 3-0 項變更前住宅區變更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計畫範圍面積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