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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都市計畫區結案歸檔

變更虎尾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

案件編號:P010320005

基本資訊

案件類型市鎮計畫
案件位階主要計畫通檢
主管機關—
承辦人員—
公告文號府城都一字第1090130341B號
公告日期109年12月17日
核定日期99年12月10日
發布實施日期109年12月21日

備註計畫圖為千分之一,待確認紙圖本身有無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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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明細(50)

第 1-0 項

變更前市場用地
變更後商業區

附帶條件

  1.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 4-0 項

變更前鐵路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4-1 項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4-2 項

變更前鐵路用地
變更後住宅區

第 4-3 項

變更前住宅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5-0 項

變更前商業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5-1 項

變更前住宅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5-2 項

變更前文教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5-3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5-4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5-5 項

變更前市場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6-0 項

變更前公墓用地
變更後公園用地

第 7-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機十一)
變更後電信專用區(第一類型)

第 8-0 項

變更前住宅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8-1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學校用地

第 9-0 項

變更前商業區
變更後宗教專用區

第 10-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機三)
變更後電力事業用地

第 10-1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機三)
變更後體育場用地

第 11-0 項

變更前住宅區
變更後宗教專用區

第 12-0 項

變更前商業區
變更後第二種保存區

第 13-0 項

變更前古蹟保存區(古一)
變更後第一種保存區

第 14-0 項

變更前溝渠用地
變更後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第 15-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15-1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16-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機二)
變更後停車場用地

第 17-0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變電所用地

第 18-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機二)
變更後住宅區

附帶條件

  1. 機關用地(機二)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繳交25%回饋金予雲林縣政府。

第 18-1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機二_
變更後溝渠用地

第 19-0 項

變更前商業區
變更後宗教專用區

第 20-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機十)
變更後電信專用區(第二類型)

附帶條件

  1. 應予回饋5%公共設施用地,因回饋面積少於500 平方公尺,得改以代金繳納。
  2. 有關捐贈事項應與縣政府簽定協議書,並於發布實施前完成簽定納入計畫書。

第 20-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電信專用區(第二類型)

附帶條件

  1. 應予回饋5%公共設施用地,因回饋面積少於500 平方公尺,得改以代金繳納。
  2. 有關捐贈事項應與縣政府簽定協議書,並於發布實施前完成簽定納入計畫書。

第 21-0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21-1 項

變更前公園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21-2 項

變更前河川區
變更後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第 22-0 項

變更前學校用地
變更後溝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

第 23-0 項

變更前文教區
變更後農業區

第 24-0 項

變更前住宅區
變更後體育場用地

第 24-1 項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體育場用地

第 24-2 項

變更前住宅區
變更後文教區(供私立揚子中學使用)

附帶條件

  1. 屬揚子中學產權部分,由住宅區變更文教區應無償捐贈10%公共設施用地,農業區變更文教區應無償捐贈30%公共設施用地,另基於校地規劃考量,其回饋方式以「依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之平均三年公告土地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回饋時機為本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後六個月內繳納。

第 24-3 項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文教區(供私立揚子中學使用)

附帶條件

  1. 屬揚子中學產權部分,由住宅區變更文教區應無償捐贈10%公共設施用地,農業區變更文教區應無償捐贈30%公共設施用地,另基於校地規劃考量,其回饋方式以「依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之平均三年公告土地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回饋時機為本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後六個月內繳納。

第 25-0 項

變更前住宅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第 26-0 項

變更前加油站用地
變更後乙種工業區

第 27-0 項

變更前加油站用地
變更後加油站專用區

第 28-0 項

變更前住宅區
變更後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

第 28-1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

第 28-2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第二種糖業風貌專用區

第 28-2 項

變更前乙種工業區
變更後第二種保存區

第 29-0 項

變更前住宅區(附)
變更後住宅區(附4)

附帶條件

  1.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或得改以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第 30-0 項

變更前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變更後停車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做立體使用,須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會審議通過,始得發照建築。

第 31-0 項

變更前停車場用地(停一)
變更後第二種糖業風貌專用區

附帶條件

  1. 停車場(停一)面積4,921㎡,變更為糖專2,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需回饋30%土地面積為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1,476㎡,保留為停車場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