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返回查詢 案件類型市鎮計畫
案件位階主要計畫通檢
主管機關—
承辦人員—
公告日期109年12月17日
核定日期99年12月10日
發布實施日期109年12月21日
備註計畫圖為千分之一,待確認紙圖本身有無關防
附帶條件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變更前機關用地(機十一)
變更後電信專用區(第一類型)
附帶條件
- 機關用地(機二)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繳交25%回饋金予雲林縣政府。
變更前機關用地(機十)
變更後電信專用區(第二類型)
附帶條件
- 應予回饋5%公共設施用地,因回饋面積少於500 平方公尺,得改以代金繳納。
- 有關捐贈事項應與縣政府簽定協議書,並於發布實施前完成簽定納入計畫書。
附帶條件
- 應予回饋5%公共設施用地,因回饋面積少於500 平方公尺,得改以代金繳納。
- 有關捐贈事項應與縣政府簽定協議書,並於發布實施前完成簽定納入計畫書。
附帶條件
- 屬揚子中學產權部分,由住宅區變更文教區應無償捐贈10%公共設施用地,農業區變更文教區應無償捐贈30%公共設施用地,另基於校地規劃考量,其回饋方式以「依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之平均三年公告土地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回饋時機為本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後六個月內繳納。
附帶條件
- 屬揚子中學產權部分,由住宅區變更文教區應無償捐贈10%公共設施用地,農業區變更文教區應無償捐贈30%公共設施用地,另基於校地規劃考量,其回饋方式以「依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之平均三年公告土地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回饋時機為本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後六個月內繳納。
附帶條件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或得改以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附帶條件
- 做立體使用,須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會審議通過,始得發照建築。
變更前停車場用地(停一)
變更後第二種糖業風貌專用區
附帶條件
- 停車場(停一)面積4,921㎡,變更為糖專2,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需回饋30%土地面積為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1,476㎡,保留為停車場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