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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螺都市計畫
結案歸檔
變更西螺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案件編號:P010220002
基本資訊
案件類型
市鎮計畫
案件位階
主要計畫通檢
主管機關
—
承辦人員
—
公告文號
84府建都字第8557號
公告日期
84年2月3日
核定日期
84年1月17日
發布實施日期
8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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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明細(35)
第 1-0 項
變更前
綠地
變更後
道路用地
第 1-0 項
變更前
農業區
變更後
機關(供大園里活動中心使用)
第 2-0 項
變更前
工業區
變更後
住宅區
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百分之25之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第 3-0 項
變更前
住宅區
變更後
道路用地
第 3-0 項
變更前
農業區
變更後
文教區
第 4-0 項
變更前
道路
變更後
商業區
第 6-0 項
變更前
住宅區
變更後
社教機構用地(指定供里活動中心及示範托兒所使用)
第 7-0 項
變更前
機關
變更後
行政區
第 7-0 項
變更前
機關
變更後
住宅區
第 8-0 項
變更前
農業區
變更後
溝渠
附帶條件
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且私有土地分回之抵價不得超過百分之40。
第 8-0 項
變更前
農業區
變更後
學校
附帶條件
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且私有土地分回之抵價不得超過百分之40。
第 8-0 項
變更前
農業區
變更後
兒童遊樂場
附帶條件
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且私有土地分回之抵價不得超過百分之40。
第 8-0 項
變更前
農業區
變更後
住宅區
附帶條件
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且私有土地分回之抵價不得超過百分之40。
第 8-0 項
變更前
農業區
變更後
道路
附帶條件
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且私有土地分回之抵價不得超過百分之40。
第 8-1 項
變更前
學校
變更後
道路
附帶條件
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且私有土地分回之抵價不得超過百分之40。
第 9-0 項
變更前
批發市場
變更後
住宅區
附帶條件
於7-18計畫道路南側屬於鎮有地之住宅區劃設同等面積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第 9-1 項
變更前
住宅區
變更後
兒童遊樂場
附帶條件
於7-18計畫道路南側屬於鎮有地之住宅區劃設同等面積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第 10-0 項
變更前
農業區
變更後
排水溝
第 10-1 項
變更前
公園
變更後
排水溝
第 11-0 項
變更前
道路
變更後
學校
附帶條件
將來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須作為人行步道以供公眾通行。
第 11-0 項
變更前
道路
變更後
廣場
附帶條件
將來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須作為人行步道以供公眾通行。
第 11-0 項
變更前
道路
變更後
體育場
附帶條件
將來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須作為人行步道以供公眾通行。
第 11-0 項
變更前
道路
變更後
住宅區
附帶條件
將來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須作為人行步道以供公眾通行。
第 11-0 項
變更前
道路
變更後
綠地
附帶條件
將來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須作為人行步道以供公眾通行。
第 12-0 項
變更前
住宅區
變更後
道路
第 13-0 項
變更前
住宅區
變更後
機關用地(供群體醫療中心使用)
第 14-0 項
變更前
機關(供衛生所使用)
變更後
機關(供衛生所、圖書館及其他公共建築)
第 15-0 項
變更前
學校
變更後
住宅區
第 15-1 項
變更前
住宅區
變更後
學校
第 16-0 項
變更前
綠地
變更後
溝渠
第 16-1 項
變更前
農業區
變更後
溝渠
第 17-0 項
變更前
綠地
變更後
溝渠
附帶條件
該溝渠用地上方應加蓋以供通行。
機關用地臨溝渠用地得依其界限指定建築線建築。
第 17-1 項
變更前
機關
變更後
溝渠
附帶條件
該溝渠用地上方應加蓋以供通行。
機關用地臨溝渠用地得依其界限指定建築線建築。
第 18-0 項
變更前
加油站
變更後
加油站專用區
第 19-0 項
變更前
車站
變更後
車站專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