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項變更前機關用地變更後商業區附帶條件所提供公共設施(1.所提供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面積不得低於40.%。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1116第597次會議報告案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面積不得低於40.%。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1116第597次會自報告案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第 2-0 項變更前機關用地變更後停車場用地附帶條件所提供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面積不得低於40.%。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1116第597次會議報告案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第 3-0 項變更前機關用地變更後道路用地附帶條件所提供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面積不得低於40.%。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1116第597次會議報告案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