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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區結案歸檔

擬定斗六(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原機十四變更為商業區、停車場與道路用地)細部計畫案

案件編號:P010160061

基本資訊

案件類型市鎮計畫
案件位階細部計畫擬定
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
承辦人員—
公告文號府城都字第09827003701號
公告日期98年3月18日
核定日期—
發布實施日期98年3月25日

備註原系統有書,但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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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明細(3)

第 1-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商業區

附帶條件

  1. 所提供公共設施(1.所提供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面積不得低於40.%。
  2. 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1116第597次會議報告案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面積不得低於40.%。
  3. 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1116第597次會自報告案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第 2-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停車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所提供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面積不得低於40.%。
  2. 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1116第597次會議報告案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第 3-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所提供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面積不得低於40.%。
  2. 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1116第597次會議報告案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