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項變更前農業區變更後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將來細部規劃時,應確實配合實施人口需要,配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逾人4之15米道路(特十號道路)納入本案細部計畫範圍,並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一併研擬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