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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區結案歸檔

變更斗六(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辦理案件】綜理表編號4(社口附近地區)案

案件編號:P010130034

基本資訊

案件類型市鎮計畫
案件位階主要計畫個變
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
承辦人員—
公告文號府城都字第1027702103B號
公告日期102年4月11日
核定日期102年3月26日
發布實施日期10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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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明細(59)

第 0-1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商業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1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商業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1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商業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2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2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2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2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3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3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4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5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5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6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機關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6 項

變更前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機關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1-0 項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第一種住宅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1-1 項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1-2 項

變更前農業區
變更後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1-3 項

變更前
變更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1-7 項

變更前綠地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個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2-0 項

變更前河川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2-0 項

變更前河川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2-0 項

變更前河川區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2-1 項

變更前河川區
變更後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第一種住宅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1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商業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2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3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藝術水岸專用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4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4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5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6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人行廣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4-0 項

變更前停車場用地
變更後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4-1 項

變更前停車場用地
變更後藝術水岸專用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5-0 項

變更前批發市場用地
變更後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5-1 項

變更前批發市場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5-2 項

變更前批發市場用地
變更後藝術水岸專用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6-0 項

變更前郵政事業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6-1 項

變更前郵政事業用地
變更後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6-2 項

變更前郵政事業用地
變更後人行廣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7-0 項

變更前綠地用地
變更後第一種住宅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7-1 項

變更前綠地用地
變更後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7-2 項

變更前綠地用地
變更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7-3 項

變更前綠地用地
變更後藝術水岸專用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7-3 項

變更前綠地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7-3 項

變更前綠地用地
變更後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0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商業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0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商業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1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藝術水岸專用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1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藝術水岸專用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2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河川區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3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3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4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4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5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6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6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7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機關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8 項

變更前道路用地
變更後人行廣場用地

附帶條件

  1.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