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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區
結案歸檔
變更斗六(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辦理案件】綜理表編號4(社口附近地區)案
案件編號:P010130034
基本資訊
案件類型
市鎮計畫
案件位階
主要計畫個變
主管機關
雲林縣政府
承辦人員
—
公告文號
府城都字第1027702103B號
公告日期
102年4月11日
核定日期
102年3月26日
發布實施日期
10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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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情形(0)
目前尚無辦理情形記錄
變更明細(59)
第 0-1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商業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1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商業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1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商業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2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2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2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2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3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3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4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5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5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6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機關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0-6 項
變更前
第一種住宅區
變更後
機關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1-0 項
變更前
農業區
變更後
第一種住宅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1-1 項
變更前
農業區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1-2 項
變更前
農業區
變更後
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1-3 項
變更前
變更後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1-7 項
變更前
綠地用地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個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2-0 項
變更前
河川區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2-0 項
變更前
河川區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2-0 項
變更前
河川區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2-1 項
變更前
河川區
變更後
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0 項
變更前
機關用地
變更後
第一種住宅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1 項
變更前
機關用地
變更後
商業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2 項
變更前
機關用地
變更後
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3 項
變更前
機關用地
變更後
藝術水岸專用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4 項
變更前
機關用地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4 項
變更前
機關用地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5 項
變更前
機關用地
變更後
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3-6 項
變更前
機關用地
變更後
人行廣場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4-0 項
變更前
停車場用地
變更後
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4-1 項
變更前
停車場用地
變更後
藝術水岸專用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5-0 項
變更前
批發市場用地
變更後
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5-1 項
變更前
批發市場用地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5-2 項
變更前
批發市場用地
變更後
藝術水岸專用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6-0 項
變更前
郵政事業用地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6-1 項
變更前
郵政事業用地
變更後
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6-2 項
變更前
郵政事業用地
變更後
人行廣場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7-0 項
變更前
綠地用地
變更後
第一種住宅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7-1 項
變更前
綠地用地
變更後
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7-2 項
變更前
綠地用地
變更後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7-3 項
變更前
綠地用地
變更後
藝術水岸專用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7-3 項
變更前
綠地用地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7-3 項
變更前
綠地用地
變更後
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0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商業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0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商業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1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藝術水岸專用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1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藝術水岸專用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2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河川區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3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3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4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4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5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6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6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7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機關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第 8-8 項
變更前
道路用地
變更後
人行廣場用地
附帶條件
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如計畫發佈實施後,三年內未能以區段徵收完成開發,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計畫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