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項變更前機關用地變更後電信專用區附帶條件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由「機關用地」變更為「電信專用區」應回饋15%公共設施用地,擬以代金方式捐贈部分,其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