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返回查詢 案件類型市鎮計畫
案件位階未定
主管機關—
承辦人員—
公告日期80年9月17日
核定日期80年9月12日
發布實施日期80年9月19日
附帶條件
-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40%之公共設施用地優先規劃為公園或兒童遊樂場用地並擬具具體平台理之事業及財務計劃)並俟系鋪計劃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地主若不同意應維持原計劃。
附帶條件
- 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至少提供百分之30土地做為停車場使用。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至少提供百分之15土地做為公園或遊樂場用地。上列土地將來作為商業區或住宅區時應設置具有市場功能之商業活動,並以市地重劃取得。
附帶條件
- 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至少提供百分之30土地做為停車場使用。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至少提供百分之15土地做為公園或遊樂場用地。上列土地將來作為商業區或住宅區時應設置具有市場功能之商業活動,並以市地重劃取得。
附帶條件
- 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提供百分之40之公共設施地,未變更之機關用地私有土地得納入前述整體開發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