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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區結案歸檔

變更斗六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說明書)

案件編號:P010120015

基本資訊

案件類型市鎮計畫
案件位階未定
主管機關—
承辦人員—
公告文號80府建都字第98603號
公告日期80年9月17日
核定日期80年9月12日
發布實施日期8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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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明細(13)

第 1-0 項

變更前公園
變更後農業區

第 2-0 項

變更前公園
變更後住宅區

附帶條件

  1.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40%之公共設施用地優先規劃為公園或兒童遊樂場用地並擬具具體平台理之事業及財務計劃)並俟系鋪計劃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地主若不同意應維持原計劃。

第 4-0 項

變更前公園
變更後道路

第 5-0 項

變更前綠地
變更後住宅

附帶條件

  1. 應與原工二合併辦理市地重劃

第 5-0 項

變更前綠地
變更後道路

附帶條件

  1. 應與原工二合併辦理市地重劃

第 5-1 項

變更前住宅
變更後道路

附帶條件

  1. 應與原工二合併辦理市地重劃

第 6-0 項

變更前綠地
變更後道路

第 7-0 項

變更前道路
變更後學校

第 8-0 項

變更前市場用地
變更後商業區

附帶條件

  1. 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至少提供百分之30土地做為停車場使用。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至少提供百分之15土地做為公園或遊樂場用地。上列土地將來作為商業區或住宅區時應設置具有市場功能之商業活動,並以市地重劃取得。

第 8-1 項

變更前市場用地
變更後住宅區

附帶條件

  1. 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至少提供百分之30土地做為停車場使用。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至少提供百分之15土地做為公園或遊樂場用地。上列土地將來作為商業區或住宅區時應設置具有市場功能之商業活動,並以市地重劃取得。

第 9-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商業區

第 9-1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商業區

第 10-0 項

變更前機關用地
變更後住宅區

附帶條件

  1. 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提供百分之40之公共設施地,未變更之機關用地私有土地得納入前述整體開發方式辦理。